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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禁止墊資施工、廢止以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以及不合理趕工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的工程行業競爭激烈,一些項目還存在要求墊資施工,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出發點,本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已正式起施行。
該《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施工單位墊資”、要求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及時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5、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關于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
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
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2、清理范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
3、進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準。
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
早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
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事件經過:
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
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法工委復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目前,各地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在抓緊落實。
制定機關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時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后,每件都要登記造冊且都要有編號,因此絕對不會出現石沉大海的現象。
通常,收到審查建議后,登記之后要進行梳理,看是否屬于審查范圍。如果不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會轉送相關部門,轉送同時也會發轉送函,要求相關部門把結果反饋審查建議人,必要時也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饋。
納入審查范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將審查建議發送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的制定機關,國務院、兩高、地方人大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反饋意見,限十五天或一個月。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建議后,如果表示有問題要糾正,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制定機關認為沒有問題,程序并不算結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將審查建議發送有關部門,請他們提出意見。如果各方意見一致,法工委會以此為基礎形成審查研究意見。如果意見出現較大分歧,則還會再召集各有關方面在一起開座談會,進行溝通研究。此外,還可能約談制定機關相關負責人,也可能會約審查建議人面對面聽取意見。重大的涉及面廣的問題,還可能到地方調研。最后,根據各方面意見,形成審查研究意見,發送給制定機關。
“收到要求予以糾正的審查研究意見后,制定機關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時予以糾正。”梁鷹說,對于問題法規糾正或者廢止,制定機關要明確給出意見,比如是否納入當年立法計劃當中。最后,這個結果會反饋給審查建議人,還會抄送給有關方面。全部流程大約在三個月左右。
“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處理完成之后都會對社會公開。”梁鷹提到,此次備案審查報告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是讓備案審查工作顯性化,讓制定機關真正意識到自己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處在常委會監督下,隨時有可能會被糾正。
備案審查終極目標,不在于糾正誰或者否定誰,而是通過糾正相關規范性文件促使其與憲法法律保持一致,保障憲法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實施,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防止政出多門、法出多門。
國家機關不得拖欠工程賬款,不得以換屆為由毀約!政府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為規范政府投資,《政府投資條例》正式出臺!
為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條例都占了“第一”:
《政府投資條例》--國內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內針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個法規制度
這兩份文件都旨在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限制不作為、追究亂作為。
一個從根本上“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要求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有關部門不得非法干預工期,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一個重點強調“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工程、服務等賬款。
關于《政府投資條例》,此前已有多篇文章解讀,不再贅述。昨天公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一些要點做下梳理,供大家參考!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四十條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五十九條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同時,《條例》也為各地區、各部門探索施行留出了空間。